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全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全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二七號
聲請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撤銷假扣押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十二月三十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廖怡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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