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繼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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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繼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繼字第四號
聲請人 陳鎮南 右當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之兄,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日死亡,聲請人於法定期間內聲明拋棄繼承,請求准予備查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定有明文。本件被繼承人之子 郭全忠 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准予備查在案,業經調取本院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五一八號卷查明屬實,惟依該卷附戶籍謄本之記載,郭全忠尚有二子 郭志鴻 、 郭志龍 ,為被繼承人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經本院書記官查詢結果,渠等迄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亦有民事案件審理單可憑,依前開規定,被繼承人之遺產既有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聲請人即非繼承人,其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邱璿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張雪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