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6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1683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捌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佰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另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肆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八八,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起,按月以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計算之帳務管理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書記官謝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