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八九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六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之品性、素行、犯罪動機、手段及犯後坦承犯行、盡力償付貸款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良好犯後態度等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康存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胡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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