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易緝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易緝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二九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具保人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犯侵占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拾伍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廷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
書記官尹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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