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27號聲請人 林苙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文龍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9號民國106年11月29日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9號事件民國106年11月29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諳法律,為主張及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聲請交付本案民國106年11月29日開庭錄音光碟之必要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9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至聲請人所提本院106年聲字第173號聲請部分,因本院尚未收到該案發回案卷,尚無法予以審酌,待收到案卷後,再行裁定,併予指明。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書記官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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