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8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鼎盛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鼎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林鼎盛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6月、6月、4月、5月、4月、4月、5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中。於民國110年7月2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8387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案受刑人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以本院106年度審簡字第75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06年度簡字第630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經上訴後確定;③上開①至②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10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④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150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⑤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214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⑥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7年度簡字第447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⑦上開④至⑥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8年度聲字312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⑧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8年度簡字第565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⑨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簡字第2131號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⑩上開⑧至⑨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10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以上③、⑦、⑩接續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考,是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無疑。
三、次查,受刑人於108年7月28日入監執行上開罪刑,目前在法務部○○○○○○○○○○○執行中,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被告於110年7月2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83870號核准假釋乙節,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7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838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曾育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璁潁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