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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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二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毛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三六一五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因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且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黃渙文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