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六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八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犯肇事遺棄罪,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以九十一年度豐交簡字第六六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確定。惟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又因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以九十二年度豐交簡字第四八0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並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確定,為此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鍾堯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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