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易緝字第7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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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易緝字第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八十七年度偵緝字第六一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業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死亡,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戶籍資料各一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郭書豪法官黃渙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