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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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13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桂香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0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毒偵字第520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判決經向上訴人之住所地為送達,業於民國101年1月5日由上訴人之母 謝張玉蘭 以同居人之身分代為收受,此有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乃遲至同年2月2日始提起上訴,已逾
10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戴嘉清法官陳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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