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3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儼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毒偵字第2065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參柒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儼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20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米白色晶體1袋(驗餘淨重:0.0378公克),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0年10月27日航藥鑑字第1005272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憑,因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三、經查,被告李儼修上揭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毒聲字第3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於101年4月12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206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本院101年度毒聲字第32號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毒偵字第2065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又扣案之米白色結晶1袋(淨重:0.038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0
378公克),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檢驗之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100年10月27日航藥鑑字第1005272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憑(見100年度毒偵字第2065號卷第53頁),足證扣案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自應依前開法條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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