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057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陽光綠意(十三屆)管理委員會、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之民事起訴狀係以陽光綠意(十三屆)管理委員會、甲○○○(被告全名似均有誤)為被告,且未據陳報陽光綠意(十三屆)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應補正正確之被告姓名或名稱暨其法定代理人。
二、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漏未記載損害賠償金額。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書記官黃聖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