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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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60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宗翰
楊宗樺共同選任辯護人李慶榮律師
孫守濂 律師 涂榮廷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40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楊宗翰、楊宗樺因傷害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9日審理,並於同日辯論終結,茲據被告楊宗翰、楊宗樺具狀表示本件業與告訴人黃佳雯調解成立,認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6年11月16日上午11時20分,於本院刑事第十二法庭進行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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