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救字第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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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救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救字第2號聲請人 陳揚琮 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 律師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石發基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為證,以為釋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