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26號聲請人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4法定代理人乙○○
之4非訟代理人丁○○相對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拾玖萬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簡易庭法官游秀雯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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