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因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七四號(即九十八度簡字第四0九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蔡建興法官劉邦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