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良興上列聲請人就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毒偵字第376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字第10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 伍玖肆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00年度毒偵字第3764號被告陳良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已死亡,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79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確定,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594公克),因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0.0594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0年11月8日草療鑑字第1001100041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憑,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再被告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已死亡,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79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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