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472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被告 游璧珠 (即 花初麟 之繼承人)
花惠婷 (即花初麟之繼承人) 花凱婷 (即花初麟之繼承人) 花藝芸 (即花初麟之繼承人)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玖佰 陸拾萬柒仟貳佰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玖萬陸仟壹佰參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玖萬伍仟陸佰參拾玖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徐玉玲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書記官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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