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4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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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47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李俊遠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1,3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3,4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974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書記官莊川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