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501號原告 蕭詠銓 被告 蔡瑞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柒萬伍仟捌佰玖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捌仟肆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書記官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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