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簡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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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9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添存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秀杏
訴訟代理人 王年柿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秀杏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萬722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