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1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1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八八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三六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左:
主文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刪除調解筆錄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附卷可查,其因一時疏失,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二年,用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康存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林美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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