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易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上易字第76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名紘 原名 鄭峻龍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187號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861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上訴人即被告鄭名紘(以下稱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乃因喜愛盆栽而竊取被害人之盆栽,於犯後深感後悔,並數度至被害人家中道歉,取得被害人的原諒,有調解書為憑,請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情節輕微,顯可憫恕,且犯後有悔悟之心等事由,從輕量刑云云。
三、經查:㈠被告因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向原審法院具狀提出上
訴狀、上訴理由狀,敘明上訴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條文、立法修正理由及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告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以判決駁回之。至於上訴理由是否具體,係屬第二審法院審查範圍,則不在命補正之列(參見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2點),合先敘明。
㈡按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應審酌刑法第
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2年臺上字第6696號、75年臺上字第7033號判例及85年度臺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審判決就認定被告竊盜犯行所憑之證據,已經詳細調查審酌,經核並無違背證據法則及論理法則。就量刑方面,亦已審酌被告曾於96年及97年間,因犯竊盜罪,分別經原審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1700號及97年度易字第271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及6月確定,上開2案經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並經送監執行,甫於98年11月17日縮刑期滿,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復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犯行,素行不良,一再竊取被害人財物,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權,破壞被害人居家之安寧,所生危害難謂輕微,惟念其所竊得財物價值非高,被查獲後已將所竊部分財物歸還被害人,並於偵、審中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論處被告踰越門扇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7月,經核亦屬妥適,並無過重或過輕之情形。被告上訴意旨所稱與被害人成立調解之情節,並非絕對應予減輕之法定事項,且以被告所犯之罪法定刑度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又被告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觀之,原審量處被告有期徒刑7月,顯已考量被告之犯後態度予以從輕量刑矣,被告猶執之上訴,不足以動搖原審判決認定犯罪事實及量刑之基礎,難認係具體理由,其上訴顯然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洪曉能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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