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20號聲請人臺南縣麻豆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振長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 許福在 、 許福生 、 許福全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4,695,229元,應徵費用2,000元,扣除前繳費用1,000元後,尚應再補繳1,000元。
㈡補相對人許福在、許福生、許福全及債務人 陳益松 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說明債務人陳益松所借款項,目前尚欠本金之數額。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