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抗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五三二號抗告人 陳畯 騰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0年五月二十五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一00年度聲字第一五三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陳畯騰 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陳畯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即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合於定應執行刑規定,因依檢察官聲請,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固非無見。
惟查: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旨在使法院於各罪科刑後,進而就犯罪行為人及其多數罪刑合一為整體評價,依法定方法,審慎定適當之執行刑,使刑罰得以合理適用,此觀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採加重限制原則,賦予法院寬廣之裁量空間,得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而不逾三十年範圍內,定其刑期即明。故法院行使此項刑罰裁量權時,對於犯罪行為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應一律注意,符合比例原則、罪責原則,妥適酌定刑期,使輕重得宜,刑當其罪,始無違慎刑之旨。本件抗告人因犯附表所示強盜、販賣第三級毒品二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六五、三八七、四二六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月、五年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抗告人上訴第二審,檢察官亦就強盜部分上訴,經原審法院以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八七五號判決,分別改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三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八年。抗告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九四四號判決,駁回強盜部分之上訴,將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發回更審。發回之後,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又經原審法院以九十八年度上更㈠字第四九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原裁定就上開二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雖未違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但原審法院既先後就強盜、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改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三年確定,該二罪之刑期合計為十年(七年加三年),較第一審判決所處二罪合計之刑期十一年八月(六年六月加五年二月),已減輕一年八月,而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仍與第一審判決所定刑期同為有期徒刑九年,且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經第一審判決後,僅抗告人為自己之利益上訴第二審,檢察官並未提起上訴,而該部分第二審判決所處有期徒刑三年,較第一審判決所處有期徒刑五年二月,大幅減輕二年二月,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與第一審判決相同,實質上即較抗告人為自己利益而上訴第二審前之第一審判決所定者為重,復未說明何以如此酌定之理由,其刑罰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難謂妥適。抗告意旨執此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自為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七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董明霈
法官張清埤法官張祺祥法官張春福法官周煙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七月十九日
v陳畯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強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有期徒刑3年││├───────────┼──────────┼──────────┼──────────┤│犯罪日期│96.08.19│97年1月底某日││├───────────┼──────────┼──────────┼──────────┤│偵查機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97年度偵字第7153號│署97年度偵字第7153號││├─────┬─────┼──────────┼──────────┼──────────┤││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875號│98年度上更㈠字第49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06.04│99.11.19││├─────┼─────┼──────────┼──────────┼──────────┤││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灣高等法院│││├─────┼──────────┼──────────┼──────────┤│確定判決│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875號│98年度上更㈠字第495││││││號│││├─────┼──────────┼──────────┼──────────┤││判決│98.10.15│99.12.13││││確定日期││││├─────┴─────┼──────────┼──────────┼──────────┤│備註│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15571│署100年度執字第745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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