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25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林秋宜法官鄭子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永榮__中華民國9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