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二三號
聲請人瑞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二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B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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