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號
原告甲○○被告九上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志榮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玖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叁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並補呈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呂明坤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林金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