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二一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陸拾肆萬零柒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柒仟壹佰叁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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