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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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五一號
原告空軍軍官學校法定代理人彭勝竹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柒萬叁仟貳佰叁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貳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貳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B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