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原告 陳志賢 被告 周彥伶
陳世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116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恭利
法官鍾堯航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