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26號原告 林娟娟 被告 徐桂峯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李世華法官鄭光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蘭芬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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