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614號原告 黃泰源
賴語㚬被告 葛秀芬
葛侑鈞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已由本院101年度易字第3022號判決在案。惟本件民事請求部分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關於原告請求被告葛秀芬、葛侑鈞應連帶賠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至於原告請求同案被告 鄭仲豪 應連帶賠償部分,因同案被告鄭仲豪被訴犯行,並非原告受詐騙之犯行,原告係遭被告葛秀芬、葛侑鈞詐騙,而被告鄭仲豪又無其他原因應依民法負連帶賠償責任,原告就該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鄭舜元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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