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馬簡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常家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速偵字第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常家祥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除累犯部分更正如後,證據部分
補充記載澎湖縣政府警察局110年10月29日澎警鑑字第0000
000000號函附勘察採證同意書、澎湖縣政府警察局現場證物
清單、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鑑定書及指紋卡片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前
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①106年度馬簡字第000號判
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②107年度馬簡字第00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2案,經本院以107年度
聲字第7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並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查,此次再犯本案,係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無釋字第775號解釋之罪刑
不相當情形,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
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存卷可考,竟猶不思惕勵,復擅自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
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應予非難;惟念其坦承犯行之犯
後態度,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竊取之現金數額
,暨其於警詢時自述專科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無業及家庭
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竊得之現金新
臺幣3,315元,已由被害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
查,依上開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立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書記官王耀煌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000號
被告常家祥男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澎湖縣○○市○○路○○○號13樓之3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
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常家祥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簡字
第2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0
月14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詎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0年9月10日下午4時20分
許,在澎湖縣○○市○○街○○號對向道路,見呂○福(不提
告訴)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貨車車門未鎖,趁四
下無人之際,徒手打開車門入內,竊取車內為呂○福所有之
現金新臺幣3315元(已發還被害人),得手後即欲離開現場
,適為呂○福發覺並上前追逐,在靈光殿附近小巷內追上跌
坐在地之常家祥,隨即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常家祥於警詢、偵訊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呂○福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
、贓物認領保管單、刑案現場平面圖各1張及現場照片9張
附卷可資佐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可認定。
二、核被告常家祥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示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情形,有本署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期之罪,為累犯,請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並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
旨,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檢察官陳建佑
上述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9月21日
書記官陳文雄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47條
(累犯)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98條第2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
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