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74號聲請人天下景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進 相對人即原告黃文進訴訟代理人 郭學廉 律師相對人即被告 呂克志
張照堂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曾慧玲 相對人即被告 陳秋安
陳啟和 陳秋慧 陳秋雯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銘和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陳真真 相對人即被告 呂幸錞
呂禎晃 陳簡淑美 陳玲賢 陳盈 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天下景觀工程有限公司為 呂坤錚 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進行中,被告呂坤錚業將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之應有部分26/2070移轉登記予聲請人,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20頁),且聲請人已向本院聲明由其承當訴訟(見本院卷二第28頁)。茲依前開規定,原應徵得兩造之同意,第三人始得代當事人承當訴訟,移轉之當事人始能脫離訴訟,惟本件因當事人眾多,有部分當事人並未於歷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承當訴訟之聲請勢必無法取得兩造全體之同意。爰審酌聲請人既在訴訟繫屬中取得呂坤錚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所有權,即屬上揭法律規定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之第三人,出賣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即呂坤錚既已非屬系爭土地共有人,本件訴訟權利義務對其而言即無意義,聲請人就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具有較直接之利害關係,是由其承當訴訟,較能保護當事人利益,並達解決紛糾之目的,是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書記官李慧慧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