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9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煥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煥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煥嶸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標準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邱煥嶸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書記官詹國立附表:
┌──────┬─────────────┬─────────────┐│編號│││├──────┼─────────────┼─────────────┤│罪名│①竊盜│①竊盜│││②竊盜│②竊盜│├──────┼─────────────┼─────────────┤│宣告刑│①有期徒刑3月│①有期徒刑5月│││②有期徒刑3月│②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①101年9月18日│①101年12月27日│││②102年3月18日│②101年12月27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606│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0018││年度案號│號、102年度偵緝字第133號│號│├───┬──┼─────────────┼─────────────┤││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簡上字第92號│103年度易字第41號││事實審├──┼─────────────┼─────────────┤││判決│102.10.15│103.01.24│││日期│││├───┼──┼─────────────┼─────────────┤││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簡上字第92號│103年度易字第41號││判決├──┼─────────────┼─────────────┤││確定│102.10.15│103.02.25│││日期│││├───┴──┼─────────────┴─────────────┤│備考│編號經本院以102年度簡上字第92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月、編號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41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