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20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20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20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邱大展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正雄
李梅雀 李宗修 李建德 李姿穎 李美靜
一、債務人李正雄、王李梅雀、李美靜應分別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零捌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宗修、李建德、李姿穎應分別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叁佰陸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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