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房地所有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206號原告 林壽堅
林壽南 林壽山 林麗雀 林麗雲 林壽全 兼上六人送達代收人 林壽彭 被告晶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陳中權人被告 陳友義
陳友嘉 溫勝輝 林明宏 林明芬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朝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地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 確認渠 等就新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合計169平方公尺,下合稱系爭土地)、門牌號碼新北市○○區○○里○路○街○○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有應有部分8分之7所有權存在。其次,系爭土地於起訴時106年度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1萬6,000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而系爭建物之課稅現值為4,800元,亦有103年全期房屋稅繳納證明書為憑,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715萬7,700元(計算式:11萬6,000元×169平方公尺×7/8+4,800元×7/8=1,715萬7,7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萬3,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書記官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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