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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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號被告 葉正山 選任辯護人 焦文城 律師
施秉慧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正山自民國壹佰零壹年肆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葉正山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同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罪嫌重大,遇偵查機關實施搜索時有湮滅證據之事實,且係經拘提到案,足認有逃亡之事實,故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於民國101年1月10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涉犯上開罪嫌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尚未確定,被告未來能否恪遵法定義務到庭接受審判或執行,不無疑義。爰考量其於本案刑事訴訟程序中有前揭湮滅證據及逃亡之虞,再輔以長期自由刑之宣告,依一般客觀理性思考,通常具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顯見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4月10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代昌
法官林韋岑法官鄭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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