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家拍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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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家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家拍字第2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東縣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黃昆宗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 朱振邦 之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依市價變賣被繼承人朱振邦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費用由被繼承人朱振邦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已故退除役官兵朱振邦(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01年4月6日死亡),聲請人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依法管理被繼承人朱振邦之遺產,並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家催字第81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又因聲請人所管理之遺產,已有大陸地區人民前來表示繼承,聲請人爰依退除役官兵死亡遺留不動產管理作業規定第6條,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朱振邦之不動產等語,並提出土地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除戶戶籍謄本、登報資料、本院101年度司家催字第81號民事裁定及101年7月5日東院裕家吉二101司聲繼15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件影本為證。
二、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第4項規定,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第一項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同條例第68條第1項、第3項復規定,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第一項遺產管理辦法,由國防部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另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交付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退除役官兵死亡遺留不動產管理作業規定第6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朱振邦之法定遺產管理人,其聲請本院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亡故後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並催告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期限內為承認繼承、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等事實,業據提出上開書據為證,且其自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101年6月29日迄今已逾1年2月,亦有新聞紙影本在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㈡聲請人復主張被繼承人朱振邦之大陸地區繼承人已向本院聲明繼承,業據提出本院核准予備查函影本為證,亦堪信為真實。則聲請人為移交遺產給繼承人,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依前開規定,其聲請准予變賣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附表:被繼承人朱振邦所有之不動產┌──┬──────────────────┬────┐│編號│土地或建物標示、坐落│權利範圍│├──┼──────────────────┼────┤│1│台東市○○段○○○○○○○○○○號土地│全部│││(地目:建,面積:68.00平方公尺)││││││├──┼──────────────────┼────┤│2│台東市○○段○○○○○○○○○○號建物│全部│││(臺東市○○街○○巷○弄○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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