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67號原告 湯佑偉 被告燕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蘇政良 原告與被告燕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被告拆除原告所有建物天花板上公共管線並將天花板回復原狀,及給付原告租金。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之價額定為2,500,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42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9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908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000元外,尚應補繳26,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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