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59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五九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