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129號
原 告 林福維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承營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
,36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5,2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4,7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提
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