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號聲請人 洪碧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書記官林順成┌──────────────────────────────────┐│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日友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0002│日友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80││├──┼────────────┼──────┼──┼──┼──┼──┤│0003│日友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0004│日友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