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4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孝欽具保人李秋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秋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李秋妹因受刑人潘孝欽偽造文書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潘孝欽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李秋妹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而受刑人上開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10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此有上開刑事判決、本院103年刑保字第238號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嗣受刑人經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結果報告書1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紀錄表各2份在卷可佐。且受刑人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顯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廖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俊明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