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6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6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624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戴韶葦戴心梅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陸佰零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柒佰貳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陸拾叁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萬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書記官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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