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3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3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231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4036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乙○○與被告業已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於96年7月3日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為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林揚奇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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