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3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許再定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323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臺灣光榮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業已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於96年7月27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為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林揚奇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