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82號聲請人嘉邁資融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戊○○相對人丙○○相對人乙○○相對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2年8月2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華銀行)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7,45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寶華銀行負債75,0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寶華銀行於94年11月10日、95年3月20日將上開抵押權移轉於聲請人,業經依法登記,並於94年7月7日於民眾日報第17版公告上開事實,聲請人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放款借據、讓渡書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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